第4條
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可為達成以上各款所述的協議而直接(包括透過由雙方的主管當局或其代表組成的聯合委員會)與對方聯絡。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4條
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可為達成以上各款所述的協議而直接(包括透過由雙方的主管當局或其代表組成的聯合委員會)與對方聯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