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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5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5條

第5條

在任何情況下,第3款的規定不得解釋為容許締約一方純粹因資料是由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代名人或以代理人或受信人身分行事的人所持有,或純粹因資料關乎某人的擁有權權益,而拒絕提供該等資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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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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