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在任何情況下,第3款的規定不得解釋為容許締約一方純粹因資料是由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代名人或以代理人或受信人身分行事的人所持有,或純粹因資料關乎某人的擁有權權益,而拒絕提供該等資料。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5條
在任何情況下,第3款的規定不得解釋為容許締約一方純粹因資料是由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代名人或以代理人或受信人身分行事的人所持有,或純粹因資料關乎某人的擁有權權益,而拒絕提供該等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