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締約一方或其行政分部或地方當局就提供予該締約方或該分部或當局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或就該等服務而從該締約方或該分部或當局所設立或供款的基金向任何個人支付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沙特阿拉伯王國)令 第2條
締約一方或其行政分部或地方當局就提供予該締約方或該分部或當局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或就該等服務而從該締約方或該分部或當局所設立或供款的基金向任何個人支付的退休金(包括整筆付款),只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