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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2條

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2條

根據第49(1A)條作出的宣布

第2條

為施行本條例第49(1A)條,現宣布 —— (a) 於第3(1)條指明的安排,已由中央人民政府訂立,並適用於香港;及 (b) 該等安排的生效是屬於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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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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