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各國在簽署時,或在寄存其批准、接受或核准的文書時,可指明本公約適用的地區。
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1條
各國在簽署時,或在寄存其批准、接受或核准的文書時,可指明本公約適用的地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