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國家在任何較後日期,可藉致予其中一名保存人的聲明,將本公約的適用範圍,延伸至該聲明指明的其他地區。就該地區而言,凡該保存人於某日收到該聲明,在該日之後的三個月屆滿後的月份的首日,即為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2條
任何國家在任何較後日期,可藉致予其中一名保存人的聲明,將本公約的適用範圍,延伸至該聲明指明的其他地區。就該地區而言,凡該保存人於某日收到該聲明,在該日之後的三個月屆滿後的月份的首日,即為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