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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2條

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2條

第2條

凡有關保存人於某日收到有關退出的通知,在該日之後的三個月屆滿後的月份的首日,即為該項退出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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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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