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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0條

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0條

第0條

本公約由各保存人於2011年6月1日,依據《修訂〈稅收徵管互助公約〉議定書》第X.4條確立,一式兩份,每份均用英文及法文撰寫成,兩份文本同等真確。兩份文本分別寄存於每名保存人的檔案庫。保存人須將核證副本,傳送予經該議定書修訂的本公約的每一方,以及有權成為一方的每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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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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