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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1條

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1條

第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公約》第30條第1.b、1.d及1.e款所作出的三項保留,均適用於香港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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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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