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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7條

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7條

第7條

依據《公約》第3條第1.d款,香港特區的主管當局,是香港特區政府的稅務局局長或其獲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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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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