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經修訂公約》亦在香港特區與其他已作出類似聲明的該公約各方之間,就該公約第5條之下的行政協助,具有效力,不論有關資料關乎接收資料的稅務管轄區哪一個課稅期,或哪一項徵稅行為。前提是該等行政協助,關涉關乎根據《多邊協議》交換的資料的跟進請求(關於《多邊協議》所涵蓋的提交資料的稅務管轄區的申報期者)。
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 第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經修訂公約》亦在香港特區與其他已作出類似聲明的該公約各方之間,就該公約第5條之下的行政協助,具有效力,不論有關資料關乎接收資料的稅務管轄區哪一個課稅期,或哪一項徵稅行為。前提是該等行政協助,關涉關乎根據《多邊協議》交換的資料的跟進請求(關於《多邊協議》所涵蓋的提交資料的稅務管轄區的申報期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