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
第3條
(1) 凡某人收取屬以下項目的款項 —— (a) 就(或須就)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支付的利息; (b)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而獲得的利潤;或 (c) 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到期被贖回(或於出示時被贖回)而獲得的利潤, 或有屬該等項目的款項累算歸予某人,該人即獲豁免,無需繳付須根據本條例第4部就該等款項徵收的利得稅。 (2) 凡利得稅屬須就於2018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稅年度徵收者,本條就該等利得稅而適用。
豁免利得稅(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令 第3條
豁免
(1) 凡某人收取屬以下項目的款項 —— (a) 就(或須就)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支付的利息; (b)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而獲得的利潤;或 (c) 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到期被贖回(或於出示時被贖回)而獲得的利潤, 或有屬該等項目的款項累算歸予某人,該人即獲豁免,無需繳付須根據本條例第4部就該等款項徵收的利得稅。 (2) 凡利得稅屬須就於2018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稅年度徵收者,本條就該等利得稅而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