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利得稅(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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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利得稅(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令
第shortTitle條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豁免
(1) 凡某人收取屬以下項目的款項 —— (a) 就(或須就)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支付的利息;
(b)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而獲得的利潤;或
(c) 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到期被贖回(或於出示時被贖回)而獲得的利潤,
(2) 凡利得稅屬須就於2018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稅年度徵收者,本條就該等利得稅而適用。
第1條
第a條
就(或須就)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支付的利息;
第b條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而獲得的利潤;或
第c條
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到期被贖回(或於出示時被贖回)而獲得的利潤,
第2條
凡利得稅屬須就於2018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稅年度徵收者,本條就該等利得稅而適用。
9 條
引用此法例
《豁免利得稅(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DF(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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