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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利得稅(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令

章號
Cap. 112D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
第shortTitle條

《豁免利得稅(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令》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豁免

(1) 凡某人收取屬以下項目的款項 —— (a) 就(或須就)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支付的利息;

(b)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而獲得的利潤;或

(c) 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到期被贖回(或於出示時被贖回)而獲得的利潤,

(2) 凡利得稅屬須就於2018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稅年度徵收者,本條就該等利得稅而適用。

第1條
第a條

就(或須就)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支付的利息;

第b條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而獲得的利潤;或

第c條

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到期被贖回(或於出示時被贖回)而獲得的利潤,

第2條

凡利得稅屬須就於2018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稅年度徵收者,本條就該等利得稅而適用。

9 條

引用此法例

《豁免利得稅(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DF(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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