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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利得稅(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令 第2條

豁免利得稅(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令 第2條

第2條

凡利得稅屬須就於2018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稅年度徵收者,本條就該等利得稅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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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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