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條
則就該人為該企業所進行的任何活動而言,該企業須當作在該方設有常設機構,但如該人的活動局限於以下活動,則屬例外:第4款所述的活動,而假若該等活動透過固定營業場所(第5款適用的固定營業場所除外)進行,則根據該款的規定,該固定營業場所不會成為常設機構。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愛沙尼亞共和國)令 第0-9條
則就該人為該企業所進行的任何活動而言,該企業須當作在該方設有常設機構,但如該人的活動局限於以下活動,則屬例外:第4款所述的活動,而假若該等活動透過固定營業場所(第5款適用的固定營業場所除外)進行,則根據該款的規定,該固定營業場所不會成為常設機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