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本條及第二十一條的目的,在每一締約方內可歸因於第1款所述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指在顧及有關企業透過該常設機構及該企業的其他部分所執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以及承擔的風險後,該機構預期可賺取的利潤(尤其是假設該機構是一間獨立及自主的企業,在相同或類似的條件下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活動,該機構從與該企業其他部分的業務中賺取的利潤)。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愛沙尼亞共和國)令 第2條
為本條及第二十一條的目的,在每一締約方內可歸因於第1款所述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指在顧及有關企業透過該常設機構及該企業的其他部分所執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以及承擔的風險後,該機構預期可賺取的利潤(尤其是假設該機構是一間獨立及自主的企業,在相同或類似的條件下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活動,該機構從與該企業其他部分的業務中賺取的利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