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在締約一方產生的股息如屬支付予下列機構者,則可在該方獲豁免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愛沙尼亞共和國)令 第3條
儘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在締約一方產生的股息如屬支付予下列機構者,則可在該方獲豁免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