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任何經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不時同意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權擁有或主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擁有的機構;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愛沙尼亞共和國)令 第4條
任何經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不時同意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權擁有或主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擁有的機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