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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愛沙尼亞共和國)令 第5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愛沙尼亞共和國)令 第5條

第5條

凡就某股份所支付的股息的實益擁有人是締約一方的居民,而支付該等股息的公司則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如該擁有人在該另一締約方內透過位於該另一締約方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而持有該股份是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關連的,則第1款、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並不適用。在此情況下,第七條的規定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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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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