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締約雙方均須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完成其法律規定的使本協定生效的程序。本協定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愛沙尼亞共和國)令 第1條
締約雙方均須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完成其法律規定的使本協定生效的程序。本協定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