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9條
本協定維持有效,直至被任何締約方終止為止。任何締約方均可在本協定生效之年後第五年起計的任何公曆年的六月三十日或之前,藉向另一締約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而終止本協定。在此情況下,本協定: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愛沙尼亞共和國)令 第0-19條
本協定維持有效,直至被任何締約方終止為止。任何締約方均可在本協定生效之年後第五年起計的任何公曆年的六月三十日或之前,藉向另一締約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而終止本協定。在此情況下,本協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