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條
按締約雙方理解,除協定所涵蓋的稅項外,本條的規定亦適用於在協定生效之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課稅期在愛沙尼亞應徵收的增值稅及消費稅。如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終止協定,本條的規定不再適用於有關終止通知發出之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課稅期的上述稅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愛沙尼亞共和國)令 第0-2條
按締約雙方理解,除協定所涵蓋的稅項外,本條的規定亦適用於在協定生效之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課稅期在愛沙尼亞應徵收的增值稅及消費稅。如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終止協定,本條的規定不再適用於有關終止通知發出之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課稅期的上述稅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