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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 第4條

入境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第(1)款被逮捕的人,如非由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逮捕,且沒有 —— (a) 根據第(3)款被帶往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面前;或 (b) 就第17C(3)條所訂罪行被起訴, 則須立即釋放,但如有其他理由而可以將他合法羈押,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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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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