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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入境條例

章號
Cap. 11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961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與入境及遞解離境有關的法例。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本條例內凡提述非法在香港入境,均指在違反本條例的情況下,或在違反已廢除的《入境(管制及罪行)條例》*或《入境者管制條例》**的情況下,在香港入境或進入香港。為避免引起疑問,現宣布任何人均不得只憑下述理由而不被判為非法入境 —— (a) 由於任何不可推翻或可推翻的推定而指該人是不可能犯了罪的或是無能力犯罪的;或

(b) 該人沒有犯所訂的罪行。

(3) 任何人所犯的可逮捕罪行如為本條例所訂的罪行,則本條例內凡提述本條例所訂罪行,均包括提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訂的罪行。

(4)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在下述期間內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 (a)

(b) 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期間內,依據法院判處或命令被監禁或羈留。

(5) 第款並不適用於 —— (a) 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取得香港居留權的人;或

(b) 在非法入境後,在1990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首尾兩天包括在內)得到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人,而該人是處長可免他受第款的條文所管限的。

(6) 就本條例而言,如有任何人暫時不在香港,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在斷定該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時,須考慮該人的個人情況及他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 (a)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b)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c)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

(d) 該人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第1條
第a條

指從陸路進入,或從船隻上岸,或從飛機着陸;及

第b條

如某人並非從陸路亦非經由船隻或飛機抵達香港,則指在香港入境;

第a條
第i條

以特定或一般性字眼顯示該護照或文件並非就香港而言無效;

第ii條

顯示按照該國家、地區或地方的法律,該護照或文件仍屬有效;

第iii條

容許其持有人返回該國家、地區或地方;及

第iv條

符合;或

第b條
第i條

足以令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信納其持有人的身分,及該持有人的居籍或永久居住地為何;

第ii條

顯示按照該國家、地區或地方的法律,該文件仍屬有效;

第iii條

容許其持有人返回該國家、地區或地方;及

第iv條

符合;

第a條
第i條

入境事務處處長;或

第ii條
第A條
第I條

是一個成立於1989年名為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的組織的成員;及

第II條

是入境事務處處長就本定義而以書面認可的;及

第B條
第I條

相等於入境事務處處長;或

第II條

由入境事務處處長以書面接受為可發出該證件的人士;而

第b條
第i條

(如該證件是由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的)於無簽證的情況下前往在段中提述的地方;

第ii條

(如該證件是由段中提述的人士發出的)於無簽證的情況下以訪客身分進入香港;

第a條

行將被遣離香港的人為該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國民、公民或居民;

第b條

該人已在該國家、地區或地方領有旅行證件;

第c條

該人是從該國家、地區或地方前來香港的;或

第d條

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有理由相信該人會獲准進入該國家、地區或地方;

第a條
第i條

並非身分證的持有人;或

第ii條

身分證(《人事登記條例》()所指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證除外)的持有人,且該身分證屬於入境事務處處長就本定義而以書面指明的類別(如有的話)的身分證;而

第b條

該證件賦權其持有人於無簽證的情況下以訪客身分進入香港;

第a條

以前居於越南;或

第aa條

在1982年12月31日之後出生,而其父親或母親以前居於越南;並且

第b條

獲准以難民身分留在香港等候移居他處的人;

第a條

就船隻或飛機而言,租用船隻或飛機的承租人;

第b條
第i條

以其名義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將車輛登記的人;

第ii條

保管及使用車輛的人;及

第iii條

如車輛為租用協議或分期付款協議之標的,指根據該協議管有該車輛的人;

第2條
第a條

由於任何不可推翻或可推翻的推定而指該人是不可能犯了罪的或是無能力犯罪的;或

第b條

該人沒有犯所訂的罪行。

第3條

任何人所犯的可逮捕罪行如為本條例所訂的罪行,則本條例內凡提述本條例所訂罪行,均包括提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訂的罪行。

第4條
1,961 條

引用此法例

《入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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