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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 第1條

入境條例 第1條

第1條

僱主可規定其僱員在第(3)款所規限的時間內,出示下列文件供他查閱 —— (a) 僱員的身分證; (b) 僱員的公務護照;或 (c) 如僱員並非身分證持有人,且無須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登記,則出示他所持有的 —— (i) 有效旅行證件; (ii) (iii) 越南難民證,或由處長發出的文件,該文件表明該僱員為越南難民證持有人而其越南難民證已報失或報稱毀掉; (iv) 豁免證明書;或 (v) 任何其他認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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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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