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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 第5條

入境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 —— (a) 某法人團體犯本條所訂罪行;及 (b) 該罪行經證明是在該法人團體的任何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可歸因於任何該等董事、經理、秘書或類似人員的疏忽的, 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人員,亦屬犯該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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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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