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聲請人交回已填妥的酷刑聲請表格後,入境事務主任可要求該聲請人,將該主任指明的、關乎該聲請人的酷刑聲請的任何資料或證據,提供予該主任。
入境條例 第1條
在聲請人交回已填妥的酷刑聲請表格後,入境事務主任可要求該聲請人,將該主任指明的、關乎該聲請人的酷刑聲請的任何資料或證據,提供予該主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