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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 第4條

入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入境事務主任如根據第(2)款決定某人可提出後繼聲請,即須向該人發出關於該決定的書面通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關於酷刑聲請的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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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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