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入境事務主任如根據第(2)款決定某人可提出後繼聲請,即須向該人發出關於該決定的書面通知。
入境條例 第4條
入境事務主任如根據第(2)款決定某人可提出後繼聲請,即須向該人發出關於該決定的書面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