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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 第2條

入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審裁處及審裁員在履行本條例所賦予的職能時,可向律政司司長所委任的審裁處法律顧問小組任何成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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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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