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裁判官如鑑於任何人所作的宣誓,覺得有合理因由懷疑在任何處所或地方有任何可根據本條例扣押的物件,則該裁判官可向入境事務隊的任何成員或任何警務人員發出手令,賦權該成員或人員帶同所需的助手,在日間或夜間進入及在有需要時破門或強行進入該手令指明的處所或地方,並搜查及扣押、移走及扣留可根據本條例扣押的任何該等物件。
入境條例 第1條
裁判官如鑑於任何人所作的宣誓,覺得有合理因由懷疑在任何處所或地方有任何可根據本條例扣押的物件,則該裁判官可向入境事務隊的任何成員或任何警務人員發出手令,賦權該成員或人員帶同所需的助手,在日間或夜間進入及在有需要時破門或強行進入該手令指明的處所或地方,並搜查及扣押、移走及扣留可根據本條例扣押的任何該等物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