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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條例 第1條

差餉條例 第1條

第1條

擁有人或佔用人如因下述理由而感到受屈 —— (a) 根據第16(1)(a)條對估價冊作出的更正乃屬錯誤; (b) 不應被刪除的物業單位遭刪除; (c) 遭臨時估價的物業單位,其估價高於其恰當的應課差餉租值,或該物業單位無須評估差餉, 可在根據第16(2)條向其送達更正通知書或根據第26(1)條向其送達刪除或臨時估價通知書後28天內,採用指明表格向署長送達反對通知書,詳盡說明反對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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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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