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1)款上訴的人,在第(1)款所提述的28天期限內 —— (a) 須將上訴通知書副本送達署長(即上訴答辯人);及 (b) 凡上訴人既非擁有亦非佔用上訴所涉物業單位,須將上訴通知書副本分別送達該物業單位的擁有人及佔用人,而就上訴進行聆訊時,擁有人及佔用人均可獲聆聽。
差餉條例 第3條
根據第(1)款上訴的人,在第(1)款所提述的28天期限內 —— (a) 須將上訴通知書副本送達署長(即上訴答辯人);及 (b) 凡上訴人既非擁有亦非佔用上訴所涉物業單位,須將上訴通知書副本分別送達該物業單位的擁有人及佔用人,而就上訴進行聆訊時,擁有人及佔用人均可獲聆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