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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條例 第4條

差餉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署長認為,根據第(2)款緩繳的差餉或緩繳的任何部分差餉相當可能變成不能追討,或提出上訴的人正不合理地拖延其上訴的進行,署長可取消根據該款作出的任何命令,並按其覺得是有關個案所需者而作出新命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建議、反對及上訴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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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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