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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條例 第5條

差餉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上訴經最終裁定,任何根據第(2)款緩繳的差餉變成須予繳交,或所徵收的差餉已增加,則署長須給予提出上訴的人書面通知,並在通知書上訂定一個須在該日或該日之前繳交任何差餉或差餉餘額的日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建議、反對及上訴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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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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