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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租契(薄扶林)條例 第2條

政府租契(薄扶林)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刊登 (published)指在憲報和在一份每日在香港行銷的英文報章及一份每日在香港行銷的中文報章刊登; 批租 (demised)指根據租契批租; 原有圖則 (original plan)指租契所述的薄扶林圖則,該圖則現時存放於土地註冊處內; 租契 (Lease)指於1893年1月1日訂立的政府租契,該租契惠及姓名或名稱載列於租契附表的幾位人士,並藉該租契將位於香港島薄扶林的若干幅土地予以批租; 幅 (parcel)指租契附表所載列和描述的任何一幅批租土地; 塊 (plot)指在批租多幅土地中的若干幅土地時,看來曾連帶撥出作耕種用的多塊土地中的任何一塊土地,而持有此多塊土地,除須就該若干幅土地每年繳付地稅外,亦須就此多塊土地每年另繳地稅; 署長 (Director)指地政總署署長或其妥為授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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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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