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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租契(薄扶林)條例(Cap. 118)

政府租契(薄扶林)條例(Cap. 118)

Cap. 118・共 17 條

現行

版本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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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現行

資料截至 2026年10月7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訂定條文,以便更清楚地確定將位於香港島薄扶林的若干部分土地辨識為根據1893年1月1日所立政府租契批租的位於薄扶林的各幅及各塊土地。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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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該租契,該各幅土地已按該租契附表所述的各個年期,分別批租予姓名或名稱載列於該附表的人: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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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各幅土地在上述附表有所載列和描述,並曾按照該租契所訂在一份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薄扶林圖則上作出更具體的劃定及描述: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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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現時看來,在批租該各幅土地中的若干幅土地時,曾連帶撥出若干塊土地作耕種用,而持有此若干塊土地,除須就該若干幅土地每年繳付地稅外,亦須就此若干塊土地每年另繳地稅: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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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薄扶林圖則存放失誤和無法於目前尋回,以致在辨識該各幅及各塊土地方面出現困難: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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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生疑問和為了根據該租契作為合法承租人的人的權益,宜清楚地確定對該等土地的辨識: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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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刊登 (published)指在憲報和在一份每日在香港行銷的英文報章及一份每日在香港行銷的中文報章刊登; 批租 (demised)指根據租契批租; 原有圖則 (original plan)指租契所述的薄扶林圖則,該圖則現時存放於土地註冊處內; 租契 (Lease)指於1893年1月1日訂立的政府租契,該租契惠及姓名或名稱載列於租契附表的幾位人士,並藉該租契將位於香港島薄扶林的若干幅土地予以批租; 幅 (parcel)指租契附表所載列和描述的任何一幅批租土地; 塊 (plot)指在批租多幅土地中的若干幅土地時,看來曾連帶撥出作耕種用的多塊土地中的任何一塊土地,而持有此多塊土地,除須就該若干幅土地每年繳付地稅外,亦須就此多塊土地每年另繳地稅; 署長 (Director)指地政總署署長或其妥為授權的代表。

以經批准或修訂的圖則取代原有圖則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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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在緊接《2025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25年第31號)第37條開始實施*的日期(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7(2)條批准的圖則,或在所有申請及上訴均分別根據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9及10條獲最終處理後予以修訂的圖則,就各方面的目的而言,須當作為原有圖則;署長須安排刊登公告,述明該圖則為一如上述般批准的圖則,或如圖則經過修訂,則指明其經過修訂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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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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