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遭接管的處所
第6A條
裁判官可隨時命令將警務處處長根據第2條接管的任何處所發還。
火警調查條例 第6A條
發還遭接管的處所
裁判官可隨時命令將警務處處長根據第2條接管的任何處所發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