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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如認為合適,可應任何人的申請,委任該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 (a) 持有該未成年人的管養令的父或母或監護人去世;或 (b) 該未成年人沒有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對其擁有父母的權利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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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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