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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9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9條

共同監護人之間的爭執

第9條

如有2名或以上的人共同充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在影響未成年人福利的問題上他們未能意見一致,則其中任何一名監護人可向法院申請發出指示,而法院可就上述意見分歧的事項,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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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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