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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2A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2A條

關於法院為子女發出命令的權力和此等命令的有效期的規定

第12A條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憑藉第(2)款指明的命令須向子女付款或提供付款保證或須為子女的利益付款或提供付款保證的期間,可由提出要求發出有關命令的申請當日或任何較後的日期開始,但該段期間不得超越該子女年滿18歲的日期。 (2) 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命令為 —— (a) 根據第10(2)(a)、11(1)(b)(i)、12(b)(i)或13(2)(a)條發出的分期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 (b) 根據第10(2)(b)或(c)、11(1)(b)(ii)或(iii)、12(b)(ii)或(iii)或13(2)(b)、(3)(a)或(4)條發出的定期付款命令或有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3) 如法院覺得有以下(a)或(b)段的情況,則法院可在第(1)款所提述的命令中就未滿18歲的子女包括一項規定,使憑藉該命令須向該子女付款或提供付款保證或須為該子女的利益付款或提供付款保證的期間,得以超越該子女年滿18歲的日期 —— (a) 該子女正在或將會(又或假如法院作出該命令或規定,該子女便會)就讀於某一敎育機構或接受某一行業、專業或職業的訓練,不論該子女是否亦正在或將會受僱從事有實質報酬的工作;或 (b) 有特別情況以致有充分理由作出該等命令或規定。 (4) 即使憑藉第10(2)(b)、11(1)(b)(ii)、12(b)(ii)或13(2)(b)條發出的任何命令載有任何規定,該命令在根據該命令須付款的人去世時即停止生效,但該命令就在該人去世之日根據該命令須付而未付的欠款而言則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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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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