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命令為 —— (a) 根據第10(2)(a)、11(1)(b)(i)、12(b)(i)或13(2)(a)條發出的分期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 (b) 根據第10(2)(b)或(c)、11(1)(b)(ii)或(iii)、12(b)(ii)或(iii)或13(2)(b)、(3)(a)或(4)條發出的定期付款命令或有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命令為 —— (a) 根據第10(2)(a)、11(1)(b)(i)、12(b)(i)或13(2)(a)條發出的分期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 (b) 根據第10(2)(b)或(c)、11(1)(b)(ii)或(iii)、12(b)(ii)或(iii)或13(2)(b)、(3)(a)或(4)條發出的定期付款命令或有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