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法院覺得有以下(a)或(b)段的情況,則法院可在第(1)款所提述的命令中就未滿18歲的子女包括一項規定,使憑藉該命令須向該子女付款或提供付款保證或須為該子女的利益付款或提供付款保證的期間,得以超越該子女年滿18歲的日期 —— (a) 該子女正在或將會(又或假如法院作出該命令或規定,該子女便會)就讀於某一敎育機構或接受某一行業、專業或職業的訓練,不論該子女是否亦正在或將會受僱從事有實質報酬的工作;或 (b) 有特別情況以致有充分理由作出該等命令或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管養及贍養令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