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法院在根據第13(1)(b)條命令將某名未成年人交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照顧之前,須將擬發出該項命令一事告知署長,並聽取署長的申述,包括有關根據第13(2)條命令有關人士向署長付款的任何申述。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法院在根據第13(1)(b)條命令將某名未成年人交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照顧之前,須將擬發出該項命令一事告知署長,並聽取署長的申述,包括有關根據第13(2)條命令有關人士向署長付款的任何申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