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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第1條

法院在根據第13(1)(b)條命令將某名未成年人交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照顧之前,須將擬發出該項命令一事告知署長,並聽取署長的申述,包括有關根據第13(2)條命令有關人士向署長付款的任何申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管養及贍養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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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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