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0(3)及(4)條及第20條,適用於此等臨時命令,一如其適用於法院根據第10(1)或(2)條所發出的命令一樣。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第10(3)及(4)條及第20條,適用於此等臨時命令,一如其適用於法院根據第10(1)或(2)條所發出的命令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