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法院在處理根據第10或14(2)條提出的申請時,如要求社會福利署署長安排該署人員就任何指明事項(該事項乃法院覺得與該宗申請有關者)向法院提供口頭或書面報告,社會福利署署長須予遵辦。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法院在處理根據第10或14(2)條提出的申請時,如要求社會福利署署長安排該署人員就任何指明事項(該事項乃法院覺得與該宗申請有關者)向法院提供口頭或書面報告,社會福利署署長須予遵辦。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