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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在當其時有責任依據法院根據本條例所發出的付款命令付款的人如更改地址,必須在地址更改後14日內,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其新地址的通知送往該項命令中所指明的人(如有的話)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送往該人為本條的目的而指明的地址。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管養及贍養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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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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