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已針對某贍養費支付人發出任何贍養令,而 —— (a) (i) 法院信納該支付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院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支付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或 (iii) 該支付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b) 在須支付予該支付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院可按照根據第(6)款訂立的規則,命令將該等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並將扣押所得的款項付予指明受款人。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凡已針對某贍養費支付人發出任何贍養令,而 —— (a) (i) 法院信納該支付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院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支付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或 (iii) 該支付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b) 在須支付予該支付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院可按照根據第(6)款訂立的規則,命令將該等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並將扣押所得的款項付予指明受款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