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A條
為施行第(1)(a)(ii)款,法院在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贍養費支付人不會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 (a) 在發出任何贍養令之前,該支付人以往對有關的指定受款人履行合理的經濟責任的紀錄及行為; (b) 該支付人以往與依據該贍養令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承諾而向該受款人支付贍養費相關的紀錄及行為;及 (c) 該支付人散失其財產的風險。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A條
為施行第(1)(a)(ii)款,法院在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贍養費支付人不會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 (a) 在發出任何贍養令之前,該支付人以往對有關的指定受款人履行合理的經濟責任的紀錄及行為; (b) 該支付人以往與依據該贍養令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承諾而向該受款人支付贍養費相關的紀錄及行為;及 (c) 該支付人散失其財產的風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