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款適用於特區政府以外的人須付予贍養費支付人的屬工資的入息,而據此,《僱傭條例》(第57章)第66條的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法院就該工資發出扣押令。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4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款適用於特區政府以外的人須付予贍養費支付人的屬工資的入息,而據此,《僱傭條例》(第57章)第66條的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法院就該工資發出扣押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