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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6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6條

第6條

為使第(1)款得以施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訂立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法院規則,而根據本款訂立的規則尤可就以下事項訂定條文 —— (a) 在要求發出扣押令的申請內須載有的事宜,以及提交和送達該等申請的方式; (b) 扣押令的遵從; (c) 入息來源的責任; (e) 向贍養費支付人追討因遵從扣押令而招致的文書和行政費用; (f) 扣押令的更改或解除; (g) 扣押令的強制執行。 (d) 當扣押令生效時或在扣押令因任何理由而停止生效的情況下,贍養費支付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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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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